2007年7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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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扇防盗门 拆了五年整
本报记者 陈岚 通讯员 金全

  拆两扇防盗门要多久?义乌商人黄昌金为了拆除限制自己通行的防盗门,历时五年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他的诉讼请求终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五年前 事起防盗门
  2002年9月,黄昌金通过拍卖取得坐落于义乌市宾王商业街三区某单元地下室的所有权,用于存放货物。这间地下室之上1-5层的房屋,由另一户主王某所有,地下室与地面有楼道相连接。
  2002年10月5日,王某在地下室通往地面的楼道口安装了一扇防盗门。这扇防盗门的存在,给黄昌金的进货出货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于是,他以影响其通行为由向有关部门投诉,后该防盗门被城建部门拆除。
  可是2003年1月,王某又在该单元一楼通往地下室的大门上安装了防盗铁门。通行权再度受影响的黄昌金曾托人与王某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一审判拆,二审判不拆
  无奈之下,黄昌金选择了上法院。他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拆除防盗铁门。被告王某提出地下室有另一个正常通道供黄昌金使用,安装防盗铁门并不影响其通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通道也是黄昌金的通道之一,王某不能因为黄昌金另有通道而影响该通道通行。2003年3月,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防盗铁门。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供了新的证据。原来当初城建部门拆除其防盗门后,王某向义乌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后义乌市政府发出行政复议书认定城建部门拆除王某防盗门的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安装防盗门的地下室并非黄昌金地下室通往地面的必经、唯一的通道,王某安装防盗门的行为并不影响黄昌金地下室储物功能的发挥,并从王某提供的房产证得出结论,认为地下室通道的使用权归王某所有。同时基于王某提供的义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06年5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黄昌金要求王某拆除防盗门的诉讼请求。
  此时,得到法院支持的王某自觉有理,又将当初被城建部门拆除的那扇防盗门装上了。这样一来,黄昌金的仓库通往大楼出口的短短几米的过道,就有了两个把门的“铁将军”。

  检察机关抗诉峰回路转
  终审判决下达后,黄昌金很不服气,他找到了义乌市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义乌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首先,根据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修正)》,黄昌金和王某的房屋属于异产毗连房屋,即结构相连但产权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从土地证和房产证均不能证明该通道使用权专属王某,而应属于双方共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修正)》第6条明确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王某未征得黄昌金同意,将共有的通道擅自装上防盗门,使地下室通往地面的通道成为其专用,侵犯了黄昌金的共有权。该防盗门理应拆除。
  其次,二审中作为主要证据之一的义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采纳不当。经过客观审核证据发现,义乌市政府认定城建部门拆除防盗门违法的原因,是城建部门执法时程序违法,并不能证明王某设置防盗门的行为是否违法。
  据此,义乌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报请金华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2007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该案发回二审法院重审。2007年2月,该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拆除一楼通往地下室楼梯口的防盗门及地下室通往地面楼梯口的防盗门。黄昌金5年维权终于获得成功。